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青島海事法院審結的“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
2024年以來,青島海事法院充分發揮專門管轄優勢,大力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堅持“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涌現出一批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和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件,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規范海洋經濟秩序、推動全球海洋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0日,張某與其他6名船員駕駛某漁船從青島市城陽區河套大沽河河岔口附近出海,至黃海海域附近實施捕撈江瑤貝作業,6名潛水捕撈員數次下海共捕撈野生江瑤貝7955公斤,非法捕撈價值高達12萬余元。
2022年6月23日,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薛家島派出所民警查獲該漁船上的江瑤貝,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訊問過程中承認自己在休漁期、禁漁區進行違法捕撈的事實。
2024年1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張某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生態環境,如不能修復,則承擔海洋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81195元;判令張某承擔評估費用1萬元。
2024年5月16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按照381195元的標準以購買海洋碳匯或者法院認可的其他實現海洋碳匯的方式修復受損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并承擔評估費1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系在休漁期和禁漁區內非法捕撈而引發的破壞海洋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的民事公益訴訟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張某是否應承擔破壞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侵權責任;二是張某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本案中,張某在明知休漁期規定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出海捕撈,構成主觀故意;其非法捕撈行為影響了海洋生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張某應對海洋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增殖放流在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中是較為普遍的替代性修復方式,但由于目前江瑤貝的增殖放流技術尚不成熟,本案以《評估報告》中所建議的修復方式為參考,結合我國《海洋碳匯核算方法》行業標準中所定義的海洋碳匯,認定張某可以通過購買海洋碳匯的方式或其他經法院認可的實現海洋碳匯的方式承擔替代性修復責任。本案中,經過專業核算非法捕撈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碳損失后,張某可以通過藍碳交易市場購買相應碳匯量或選擇合適的碳匯項目投入賠償金的方式,以實現對海洋環境的有效修復。
相關鏈接:
海洋碳匯是指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類、貝類等從空氣或海水中吸收并存儲大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和機制。“碳匯”一詞源于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組織發布了《藍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評估報告》,首次提出了“藍碳”概念。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