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韓某與被告尤某、被告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雇員尤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高某不認可雇傭關系且意圖通過注銷店面逃避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調取當事人及證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借助天眼查詢高某店名及聯(lián)系方式,結合電話詢問等多種方式與高某取得聯(lián)系,追加高某為本案被告,最后判決雇主高某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尤某按照雇主高某的要求駕駛二輪機動車到飯店送貨,途中不慎將韓某撞倒,致其受傷。后韓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尤某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被告尤某稱,受雇主高某指派送貨,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失應當由高某承擔。尤某還提供了他與高某的兩次微信轉賬記錄,尤某稱這是工資。證人李某、張某在出庭作證時稱,高某是尤某的老板,尤某駕駛高某的車輛在送貨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后高某打算給尤某買機票讓他離開青島。
法官通過調取原告、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發(fā)現(xiàn),尤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老板娘、傷者對象來到了事故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撥打了122電話報案,老板娘到了現(xiàn)場后讓我先去送貨……老板娘說這個事情她負責,有什么事找老板娘就行。”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事故發(fā)生后,二輪車司機的雇主來到了現(xiàn)場,一直要求二輪車司機離開現(xiàn)場繼續(xù)完成他的工作……事故發(fā)生至我們離開現(xiàn)場之后,二輪車駕駛員再未露面也未打電話進行溝通,他的女雇主和一名男子來醫(yī)院與我們進行溝通。”此外,法官借助天眼查詢發(fā)現(xiàn),高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不久便將店面注銷不再經營。經法院釋明,原告韓某申請追加高某為本案被告。庭審中,被告高某辯稱,尤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與她無關,尤某與她沒有任何關系。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尤某是在受雇傭過程中與韓某相撞,導致韓某摔倒受傷,其承擔的責任應當由雇主高某承擔。據此,市南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韓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高某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形成內心確信。若證據鏈條完整且能夠相互佐證,證據體系完善,使法官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事實存在。
本案中,被告尤某和原告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均有“事發(fā)后尤某的女雇主到達現(xiàn)場,要求尤某繼續(xù)工作”的陳述,證人李某、張某在出庭作證時,均有高某系尤某雇主的陳述,原告韓某提供到達事故現(xiàn)場女雇主電話號碼與尤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中顯示號碼一致,結合尤某提交的高某向其微信轉賬的記錄,能夠確認高某系尤某雇主,且尤某在從事雇傭工作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傅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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