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5月,李某因在某村“養殖基地”院內非法采沙被公安機關查獲。2015年9月,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該院內仍有人非法采沙。經查,非法采沙者系劉某,其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5年5月中旬,雇傭鏟車、抽沙船等機械設備,在李某原非法采沙區域西側、南側的土地上非法采沙。2015年12月30日,劉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國土資源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劉某潛逃。2016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抓獲,該到案后對其非法采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國土資源局勘測,劉某非法采沙35945.55立方米,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156700元。另悉,李某已被判刑。
2017年4月27日,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其認為應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應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且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并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受刑罰處罰。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當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信,其他辯護意見有理,法院予以采信。
2017年9月26日,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損失人民幣2156700元。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能源和礦產原料。同時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劉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沙,侵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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