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魯安監發[2018]34號文件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的通知,現對青島市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整合工作、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此次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有利于確保生產安全,有利于工作平穩過度,有利于保障相關企業人員權益的原則,扎實推進整合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綜合監管工作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組織好對原有電工進網作業考試點檢查驗收工作。各區、市負責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核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對接轄區內原電工進網作業考試點,摸清考點建設情況,收集意見建議,及時向市安監局主管部門反饋考試點的意見建議,并對照計算機理論考試條件建設標準(詳見附件1)組織開展整改工作和驗收準備工作。市安監局將組織人員對原電工進網作業考試點進行檢查驗收,具備計算機考試條件的,批準組織實施考試,未申請或不具備計算機考試條件的,不得承擔有關考試任務。
三、嚴肅考風考紀、加大問責追責力度。各區、市安全監管局要進一步加大對轄區考試點監管力度,對考試點考風考紀負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監考巡考登記制度,加強對監考人員教育管理,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絕不姑息遷就,嚴格按照《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辦法》(詳見附件2)執行。
附件:1.考試點建設標準;
2.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點建設標準
序號 |
項 目 |
內 容 |
基 本 條 件 |
機構設置 |
能獨立或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 內部設立專門負責考試工作的管理部門。 |
人員配備 |
1.專職考務人員不少于5人; 2.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每個作業種類至少配備1名實際操作考試考評人員。年度考試量500人以上的,每個作業種類至少配備2名實際操作考試考評人員??荚u人員經省安監局考核合格。 |
|
辦公、考試場所和場地 |
1.有固定辦公場所,應分別設置考生接待區、辦公區、檔案室、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備考場所和待考人員等候區等??偯娣e不少于80平方米; 2.申請理論知識考試設置不少于1個計算機考場; 3.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 設備設施配備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 |
|
辦公設施設備 |
1.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及輔助設施,包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二代身份證讀卡器、P130型手持式讀卡器等; 2.辦公用電腦能夠接入互聯網,應用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信息系統。 |
|
考試管理制度 |
制定并有效實施考試實施程序、安全資格證書辦理程序、監考人員考評人員職責、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檔案管理、考試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信息反饋和投訴處理管理等制度規定,并在考試點公示。 |
|
計算 機考 場基 本配 置 |
場所及設備設施 |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確保無安全隱患,并選擇環境安靜、便于管理、整潔、通風好的標準教室,考試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消防設施按標準配備并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紙鰞葢斣O置考試操作規程、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有關安全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語等。 |
軟硬件系統 |
1.每間計算機考場至少安裝兩臺網絡攝像機,用于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接入監控平臺; 2.考試點機房網絡接入應當配備不小于2兆的光纖; 3.在考場入口設置1-2臺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 4.考試用計算機不少于30臺,配有普通網絡攝像頭,并安裝山東省安全培訓考核管理信息系統考試軟件,各考位之間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
|
實際 操作 考試 考場 基本 配置 |
場所及設備設施 |
1.有與申請的實際操作考試考試范圍相應的實際操作場所及設備設施,設備設施配備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 2.必須按照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和消防各項要求設置。配備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考試耗材、消防器材等; 3.考試點應當設置有關安全指示標志、警示標語、考場規則等; 4.至少安裝兩臺攝像機,用于現場錄像,有條件的考場應當安裝網絡攝像機,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接入監控平臺; 5.在考場入口設置1-2臺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供核對考生身份使用; 6.設置有待考人員等候休息場所。 |
附件2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安監局《山東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考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考試期間,凡違反相關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于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計零分,并責令離開考場: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并未按規定存放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或者在規定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的;
(五)擅自進行無關操作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場違紀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考試機構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期限,自行為發生之日起算: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內容或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的;
(五)抄錄有關試題信息的;
(六)考試中擅自離開指定考位,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的。
五、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造成設備損壞的,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設備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恐嚇監考人員,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通知其工作單位予以處分。
七、考生對考務人員進行行賄,經查實的,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考生通過偽造證件、或者他人替考等非法途徑獲取資格證書的,經查實后,報由發證機關撤銷證書。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