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上完課,協議約定“特惠課程不退不換”,學費還能討回嗎?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培訓機構退還原告李某剩余學費3811元。
據了解,2021年7月,李某為孩子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的跆拳道精品課程,雙方簽訂《課程服務協議》時約定,課程原價298元/課時,共96課時,現優惠價9800元,并標注“特惠課程不退不換”字樣,課程有效期間為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超期不退。協議簽訂后,李某依約支付學費。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經營不善,該培訓機構再未按期排課,導致該課程無法繼續履行,李某要求退還剩余學費無果,遂訴至即墨法院。
庭審中,被告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稱,雙方明確約定,李某購買課程為特價課程,合同載明“特惠課程不退不換”,且已超出課程有效期,李某無權要求退費,且即便李某中途退費,也喪失優惠權益,退費時應按照課程原價扣除已上課時課程費用后再進行退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因該培訓機構在合同有效期內未如期排課,導致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雙方于2021年7月簽訂的《課程服務協議》依法解除,該培訓機構應對未履行部分課程費予以退還。關于退費金額的計算標準,雖《課程服務協議》約定原價298元/課,特惠價9800元,但簽訂合同時該培訓機構已收取96節課時優惠價9800元的課時費,即作出了以優惠標準計收課時費的承諾,9800元為事實上的成交價,故對被告該培訓機構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綜合考慮課程約定期間、已上課程、排課密度、停業時間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培訓機構關門、轉讓的情況屢見不鮮,家長應謹慎選擇,避免權益受到侵害。
一是多途徑審查資質,理性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培訓機構。通過親朋好友及網絡等多途徑充分了解培訓機構的口碑、品質。面對商家多買多送、特惠課程等招攬客戶的優惠方案時,應理性選擇,詳細了解優惠課程的使用方法、時限、授課地點等細節。
二是仔細研讀退課、換課條款。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合同退費條款,例如如何退費、退費標準、違約金條款、課程調整及機構合并調整、師資變化下若對培訓效果不滿意如何處理、贈品退費如何計價等問題,切勿輕信口頭承諾,可采取補充條款或者錄音、保留聊天記錄等方式固定留存證據,避免退費時引發糾紛。
三是妥善固定、保管證據。簽訂合同后留存合同文本、付款憑證、收據、小票等證據,保存好相關培訓信息記錄,例如:考勤、簽到、暫停授課通知等,注意留存相關音頻、視頻、微信及日常溝通聊天記錄。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韓雪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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