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鏈斷裂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6日,青島甲公司代青島乙公司與上海丙公司簽訂三份承包合同,約定由上海丙公司承包青島乙公司發包的青島市某舊村改造項目安置工程的外墻防水保溫工程。雙方履約過程中,青島乙公司因資金鏈斷裂,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項;上海丙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履行了合同項下義務。2014年8月13日,上海丙公司將《工程結算書》提交青島甲公司,并稱該工程的工程款總額應根據《工程結算書》中的價格予以確定;若青島甲公司收到《工程結算書》28天內不答復,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上海丙公司認為,青島甲、乙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收到《工程結算書》,應在合理期限內(收到工程結算書一個月內)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應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同時,鑒于工程欠款的性質,上海丙公司對該工程欠款及利息應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海丙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青島甲、乙公司辯稱,上海丙公司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根據合同第3.5條約定,該工程沒有通過雙方及主管部門的驗收,因此不具備結算和付款條件,上海丙公司更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丙公司具有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上海丙公司與青島甲公司簽訂的三份承包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三份合同合法有效。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上海丙公司及青島甲、乙公司當庭陳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院認為,青島甲公司代青島乙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實為代理,且上海丙公司對此也是知情的,所以本案中的權利義務應當由青島乙公司一并承受。雖然該工程未經過結算,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因此,依照雙方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故判決青島乙公司支付上海丙公司相關工程款及利息。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工程因青島乙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的規定,上海丙公司作為該工程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應予支持;優先受償權僅限于欠付工程款的范圍之內。
一審宣判后,上海丙公司以及青島甲、乙公司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謂優先受償權,指的是法律賦予某種特殊債權的效力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甚至優先于物權,能在一般債權或者物權之前先得到受償。
本案中,青島甲、乙公司抗辯稱,上海丙公司要求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根據合同第3.5條約定,上海丙公司施工的工程沒有通過雙方及主管部門的驗收,因此不具備結算條件和付款條件,亦對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予認可。那么,工程未驗收,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只是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和除斥期間,并未明確要求發包人及承包人已經完成了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竣工驗收是竣工結算的前提條件,但并非所有的工程項目都是嚴格執行該程序要求,在實踐中,建設單位為拖延支付或不支付工程款,往往會采取拖延結算甚至躲避結算等方式。如果要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必須以工程竣工結算為前提,無疑增加了承包人行使權利的難度,甚至違背了司法解釋的初衷。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對發包人進行了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工程價款等。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履行付款義務;二是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本案經審理查明,依據合同約定:“全部分項工程完成,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在一月后15天內結算并支付至結算額的97%;余3%質保金,質保期結束一月內付清。”上海丙公司、青島乙公司均認可該工程于2014年8月份左右交付,該工程因青島乙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工程無法驗收,責任在青島乙公司,故上海丙公司作為該工程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應予支持。
衣澤遠,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長期從事建設工程、房地產和勞動爭議等案件的審判和研究,具有較豐富的審判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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