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安裝施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攬安裝甲公司承建的嶗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區斜屋面彩瓦工程,項目及價格:斜屋面彩瓦六邊形每平方米為43.5元,面積共計5621平方米,工程價款為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統計的數額結算,如單方沒有認真履行,按合同總價款賠付并另行支付30%違約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還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施工,并于2011年3月11日全部完工,甲公司簽字確認該工程已竣工驗收。甲公司工程部門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圖紙和結算單,結算工程造價為269634.36元,而乙公司要求工程造價按244513.5元結算,期間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后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并支付乙公司30%違約金及律師費9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安裝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按約定履行。工程完工驗收后,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的圖紙及結算書工程價款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從其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300元,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至95%,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30%違約金計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請求甲公司支付30%的違約金,從其主張。乙公司為此次訴訟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9000元,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因工程未過質保期,應扣除5%的質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應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并支付乙公司違約金73354元及律師費9000元。
一審宣判后,甲公司不服,并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上訴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工程款計算條款和違約條款適用錯誤。對此,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無效有主觀惡意,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工程已經完工且質量合格,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確認其不具備對該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該合同無效。同時,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該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甲公司未及時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發本案訴訟,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對于損失的數額,二審酌情以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師費來計算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應負擔41177元。據此,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判決,撤銷違約金、律師費的判項,同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損失41177元。
法官點評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系乙公司因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別建設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又合格的,發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本案屬于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張工程款應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作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蘇勇,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判工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