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建設工程質量第一原則,堅持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注重保護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原則,積極穩妥地化解建設工程領域的矛盾糾紛,為規范建筑市場,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記者從市南區人民法院獲悉,2015年,該院民一庭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82件,審結案件89件;2016年,該院民一庭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46件,審結案件44件。在司法實踐中,該院民一庭注重學習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法院民一庭出臺的建設工程領域的司法判例和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水平,努力為建設時尚幸福的現代化國際城區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建筑市場和建筑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突出問題,如建筑市場的管理不規范導致的借用資質、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行業通病普遍存在;建設資金的投資不到位以及墊資施工導致的工程價款拖欠惡性循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和標準的不規范造成大量的未經驗收的工程交付使用;工程招投標中,建設單位與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簽訂“黑白合同”的問題相當突出。
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隨著國家加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相應地波及到建筑市場及相關行業,造成建設工程領域中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多,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其中,市南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一是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投資大、市政工程居多,大部分需要經過招投標程序,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二是建設工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工期時限較長,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設計變更、市場價格波動、規劃調整等因素影響較大,締約時不可預見的情形較多,增加了審理難度;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當事人較多,例如總包、分包、轉包、實際施工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錯綜復雜,存在多重合同關系;四是新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委托代建、聯合承包、內部承包等多種新類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應積極探索建立新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模式。以訴訟請求作為標準劃分,市南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包括索要工程款、工程質量修復責任、拖延工期的經濟損失等類型。
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市南法院發出司法建議:一是規范建設工程司法鑒定,避免“以鑒代審”。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司法鑒定的過程中,該院民一庭法官及時與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溝通,區分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工程量和有爭議的工程量,分別列明在鑒定報告中,由法院予以審查確認,避免因鑒定機構未予認可而產生工程量的遺漏;二是提高審判人員對建設工程領域的知識儲備水平,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司法專業化培訓體系。建設工程作為專業化審判領域,其要求審判人員對土建、工程量清單、定額、造價、預算、圖紙等各個方面均應具備一定知識水平,才能在審判過程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三是慎用合同無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眼下,應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審慎判定合同無效,以避免當事人惡意規避違約責任條款的約束。
本報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高振東 許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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