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5月5日,開發商甲公司與施工單位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包給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公司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于竣工驗收兩年后付清;乙公司應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提供相關的施工資料和備案資料協助甲公司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甲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應按工程總造價每日萬分之三支付乙公司違約金;乙公司拒絕交付施工資料或者交付的施工資料不符合相關要求導致甲公司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乙公司應按工程總造價的10%支付甲公司違約金。2014年7月10日,工程施工完畢,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并附部分施工資料復印件。2014年7月20日,甲公司組織乙公司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確定工程驗收合格。2014年7月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結算報告,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28天內完成審計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雙方對于工程結算產生爭議。乙公司提報的多份隱蔽工程施工簽證,因沒有甲公司的簽字確認,甲公司拒絕進行結算。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對于爭議項提交載有甲公司或監理簽字確認的施工簽證,同時要求乙公司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備案歸檔所需的施工資料和竣工備案資料。此后,對于工程結算,雙方經多次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乙公司亦未向甲公司提交相關的施工資料。
2014年11月21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按照其單方提交的結算報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52萬元及違約金。甲公司亦在答辯期內提出反訴,要求乙公司按照《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歸檔內容及歸檔要求》交付相關施工資料,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付施工資料的違約責任。經法院委托評估,確定雙方工程造價為32156425元,扣除質保金后應付款總額為30548603.75元,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62萬元、甲供材料10576982元,故甲公司還應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351621.75元。針對反訴部分,庭審中,乙公司明確表示因甲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故拒絕交付施工資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構成違約,應向乙公司支付欠款及違約金;乙公司未按約交付施工資料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351621.75元,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計付違約金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違約金3215642.5元,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施工資料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檢驗合格。實踐中,承包人出于各種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資料,這將直接導致驗收備案受阻,建設單位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特別是涉及商品房建設中,由于開發商已經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將房屋對外出售,合同中已約定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如果逾期辦理產權登記,往往容易引發買房人集體索要違約金。因此,施工單位拒不交付施工資料或者延誤配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不僅給開發商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使開發商承受來自政府監管部門的壓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并未規定施工單位在沒有得到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對于交付施工資料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因此只要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未作此種約定,應認為雖然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施工單位可以以此為由拒絕交付施工資料。如前所述,施工單位拒不交付施工資料,損害的不僅是建設單位的利益,很可能會損害買房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不能賦予施工單位此種抗辯權。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就工程結算及施工資料的交付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時,往往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我們并不提倡此種做法。首先,《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歸檔內容及歸檔要求》規定的施工資料數量非常多,而且種類繁雜,判決主文難以全面表述;其次,特定物給付之訴必須以物的客觀存在為前提,不能替代履行,如果施工單位主張施工資料遺失,法院既無法查明是否確已遺失,也不能強判給付;再次,即使裁判文書中將全部施工資料均羅列清楚,判令施工單位交付給建設單位,但判決生效后施工單位拒不履行,或者聲稱相關資料遺失,無法履行,法院亦難以執行。有鑒于此,建設單位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在專用條款中通過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約束施工單位,避免因施工單位拒不交付施工資料給自己造成損失;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系,完善參建留痕留檔制度,建立相關檔案臺賬,以防發生訴訟時訴求不明或舉證不能;三是加強施工組織管理,不能什么事都交給監理和施工隊伍,對于工期、簽證、材料等一些可能在將來結算時引發糾紛的問題,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形成會議紀要,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方訴求和解決方案固定下來。
董則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長期從事房地產、建設工程和勞動爭議等案件的審判和研究。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