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近日印發的《山東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進行解讀。《辦法》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填補了山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標志著山東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房屋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近年來,因違法違規裝飾裝修、私搭亂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損毀事故頻繁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不落實。”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王潤曉表示,為此,《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于物業服務人、裝修施工人等與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關的主體,一并明確其責任。物業服務人要履行巡查、發現、制止、報告義務,裝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環節多、鏈條長、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監管各方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在立法過程中,我們針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監管責任不明確、協同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建立了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和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人‘吹哨’的綜合監管機制。” 山東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立法二處處長宮釗介紹,《辦法》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人發現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房屋安全鑒定是評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房屋隱患治理的關鍵依據。《辦法》專門對房屋安全鑒定情形、鑒定機構資格要求、從業規范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鑒定機構信用管理機制。
《辦法》還規范了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程序,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作為解危責任人,應當消除安全隱患并承擔治理費用。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鄉鎮街道、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可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應急措施。同時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有序推進實施。
“落實主體責任是維護房屋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通過設置法律責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關主體履行職責義務,是一種行之有效手段。”宮釗介紹,《辦法》創新性地增設了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人、裝修施工人等與房屋安全密切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義務的,處以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物業服務人未告知裝修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以警告。對裝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此外,還對虛假鑒定報告進行嚴管重罰。《辦法》明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方壘)
來源:大眾新聞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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