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架無人機在青島棘洪灘水庫上空執行“特殊任務”: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正組織技術團隊協助開展水庫沿線環境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問題,提高水源地環境管理水平及風險應急能力,切實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據了解,自2022年1月1日青島市正式實施《青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除了擴大了保護范圍,更是細化加嚴保護區管控措施,在上位法要求的基礎上,又增設了多點位界標、警示牌、宣傳牌、視頻監控、隔離防護網等規范化設施,為水源地保護架起多層“護盾”。
技術人員開展無人機巡檢
實行風險源清單化管理 水源水質穩定達標
青島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技術人員介紹,“針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監督管理,我們通過采取無人機飛檢和人工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法,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準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開展排查、重點是查清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違法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問題,摸排準保護區內是否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以及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情況,防止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確保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的飲用水源水質安全。”
據了解,《條例》實施后,市生態環境局從制度建設入手,對落實情況開展分步調研,加強環境問題排查整治,不斷提升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水平。截至目前,全市16處城鎮級以上水源水質穩定達標,農村級水源地水質穩步提升。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處處長金柏峰介紹,“期間,我們重點對水源地保護區劃調整后的環境問題進行排查整治,對前期排查發現的220個突出環境問題逐一進行“回頭看”。杜絕問題死灰復燃,做到了水源地內環境問題的清零。”
除此之外,市生態環境局加強源頭管控,對涉及水源地保護區審批項目嚴格依法審批,參照《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對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公路、鐵路、輸油輸氣、軌道交通和調水等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要求建設單位提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其它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審批。
按照《條例》要求,全市6處城市級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每月進行公開,10處城鎮級水源地每季度進行公開,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用“青島特色”保障市民生活 違法最高罰50萬
飲用水水源保護,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2019年,我市將《條例》修訂列入調研計劃,歷時近3年時間,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在水資源保障、水質保護、保護措施、監督管理等方面體現了青島地方特色,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結合青島實際,堅持城鄉統籌,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而是將通過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都納入《條例》規范的范圍。除了重點保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飲水安全外,對于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為農村飲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金柏峰介紹,“我市共有大沽河、嶗山水庫等城市級飲用水水源地6處,產芝水庫、王圈水庫等城鎮級水源地10處,涉及七個縣級區市770多萬居民生活。”
從《條例》中看到,我市進一步加嚴管控措施,從嚴確定了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并根據我市情況細化了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和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內的農業污染防治、生活面源污染及生態保護也進行規范。
其中,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所或者轉運場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金柏峰介紹,“《條例》結合青島實際,對上位法規定的一些分級管控措施進行了加嚴,比如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從二級保護區加嚴到準保護區等;禁止圍網、網箱養殖從一級保護區加嚴到二級保護區并增設禁止投餌養殖。”
此外,《條例》對保護區內禁止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活動、個人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細化明確禁止建設的具體行業、具體污染類別的項目。便于公眾熟知了解,便于企事業單位遵照執行,便于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便于社會各界依法監督。
《條例》同時對保護區內的原住民另行要求,金柏峰介紹,“我們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尚有原住民生活,由于這部分原住民目前暫時不具備外遷條件,本著實事求是、逐步規范的原則,針對原住民也做了一些例外規定。”
具體要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并運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農村生活污水具備收集條件的,要接入市政設施外引;不具備集中收集條件的,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模塊化或者小型收集處理設施,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禁止從事規模化的畜禽養殖活動,二級保護區內從事非規模化的畜禽養殖活動的,應當設置畜禽糞便、污水污染防治設施。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合法保留的農業種植要科學種植、減少化肥施用量。保護區嚴禁圍網、投餌、投藥形式的水產養殖,準保護區及上游連接水體限制水產養殖,防止污染水體。
歡迎市民參與監督提供線索
市民的監督參與是各級各部門做好水源地保護工作的重要途徑,《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渠道,對于接到的舉報及時組織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廣大市民首先要按照《條例》規定承擔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堅決防范個人出現違法行為。同時有權對污染、損害飲用水水源和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市民可以向當地的水源地管理單位、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多種渠道反映問題。
同時,各部門將結合工作職責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巡查機制。河流、湖泊、水庫等飲用水水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定期進行巡查、管護。
針對個人違法行為不易發現且較為零星的情況,《條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分散式飲用水水源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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