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教育報
本報訊 (記者 孫軍)伴隨著新年的到來,青島市教育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規定》共20條,適用于青島市區域內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及以下學校,包含民辦學歷教育中小學?!兑幎ā酚?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據了解,2002年,青島市教育局在全國制定了首個專門規范學生處分的文件《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暫行規定》。新版《規定》根據《民法典》相關精神、《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廳學籍管理規定等做了修訂,將學生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5類;提出對8周歲以下小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規定》的指導思想是將教育放在學生管理第一位。在第三條明確“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學校應當加強批評教育,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更好地體現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目的。
處分原則是在第四條明確“學校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同時,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積極與受處分學生監護人溝通,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把教育優先、教育為主的原則落到實處。
處分程序是將法治理念貫穿學生處分全過程,按照程序正當、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原則,《規定》對處分決定前的陳述、申辯,以及處分決定作出和處分決定告知等進行了規范,特別是提出處分決定前,要“告知當事學生及其監護人”,并“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明確“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通過擬受處分學生與相關人員的討論,學生的合理訴求得到表達,保證了程序的合法正當,也讓處分過程成為受教育過程。
為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學生維權救濟途徑。針對學生對處分不服的申訴問題,增加了校內申訴程序,并明確學生提出申訴和學校、教育部門處理申訴的時限,規定“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當組成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并于接到書面申訴申請30日內予以處理并答復。學生對學校復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15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生管理部門應當于接到書面申訴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法治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予以答復”,將維護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貫穿學生處分管理全過程。
校規校紀制定程序是在第十七條明確“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召開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經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并要求“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并在學生入學前及每學年開始時,通過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宣傳講解”,確保合法合理并且讓學生學習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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