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發布的調研顯示,第三季度的旅游合同糾紛占全年受理該類糾紛的70%。騎馬、漂流、潛水、蹦極等涉高風險旅游項目糾紛日益增多,旅行社霸王條款侵權頻發。在暑期旅行高峰來臨之際,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該院民事審判一庭安毅昆庭長提示旅游者謹慎簽訂合同、拒絕接受霸王條款。
□糾紛類型
1 涉高風險
為滿足旅游者追求“新鮮刺激”的需求,很多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設計了較高風險的旅游項目,如騎馬、漂流、潛水、蹦極等。法院表示,這些旅游項目很多并沒有做好安全保障,旅行者在參與項目時經常會受到人身損害。
>>案例
游客被魚咬傷旅行社部分退費
2011年4月,連先生與妻子姜女士參加了旅行社的《7天6晚泰國普吉島旅游團》,共交納團費6757元。夫婦倆隨團到達珊瑚島參加深潛旅游項目時,姜女士的右腳被海魚咬傷,導游協助連先生將妻子送到當地醫院,二人未能參加后續旅游項目。隨團回國后,連先生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團費。
法院認為,旅行社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海島深潛項目中提示過游客,在該海域深潛可能受到有毒動物的攻擊,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部分團費4426元。
游客西藏猝死旅行社賠26萬元
2012年9月10日至19日,孫先生夫婦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赴西藏旅行。
旅游行程單中記載:到藏當天安排專業高原醫生對游客進行免費診查咨詢,幫助平穩適應高原氣候。但該旅行社未安排孫先生等人體檢。
9月18日晚,58歲的孫先生按行程安排到拉薩布達拉宮廣場看夜景時,身體不適開始嘔吐,被廣場武警帶到崗亭吸氧。20點10分,孫先生從衛生間出來后,在布達拉宮廣場猝死。孫先生的家屬起訴旅行社索賠。
法院認為,旅行社未按其行程單承諾的安排醫生為孫先生等人體檢,為隨后的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出現身體不適埋下安全隱患。在孫先生出現身體異樣時,導游及領隊人員又不在場,未能及時采取搶救措施,未盡到必要的提示、救助義務。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26萬余元。
2 霸王條款
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往往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存在一些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不起眼的條款,有時也會以“溫馨提示”“補充協議”等形式出現。合同簽訂后一旦發生問題,旅行社就拿出這些條文,企圖讓旅游者吃“啞巴虧”,旅游糾紛隨之產生。
>>案例
收高額損失費旅行社有失公平
2014年1月,趙女士與旅行社簽訂合同,計劃參加2月9日至14日的巴厘島六日漫步游,預先支付費用1.5萬元。
2月5日,趙女士因家中老人重病無法出行,打算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表示,依照合同約定,如旅游者退團,“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賠償旅行社損失”。趙女士認為有失公允,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旅游者的責任,有失公平,故對旅行社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不予采納。按照我國旅游法的規定,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后,將70%的剩余團費10500元退還給趙女士。
3 新型旅游
從案件所涉爭議點來看,因旅行社不合理增收費用、減少和變更旅游項目、擅自“轉團”等引發的常規性旅游糾紛所占比例在逐年減少,新類型案件的涉訴比重逐年增長。
近幾年,旅游市場涌現出眾多大大小小的旅行公司和旅行咨詢公司,推出的旅游產品花樣不斷翻新。消費者在選擇項目和簽訂合同時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麻煩。
>>案例
購買分時度假游客患病可解約
李先生夫婦購買了一款“分時度假”的新產品。夫婦倆向旅行咨詢公司交納2.5萬元成為該公司會員,每年享有免費7天的酒店入住權,為期5年。后因李先生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旅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遭拒后起訴。
法院認為,李先生由于健康狀況無法旅游,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且夫婦倆以預付費的形式購買旅游服務,此種合同并不適宜強制履行,最終判決支持了李先生夫婦的訴求。
一)選好旅行社
1.要看經營場所是否懸掛有營業執照,執照上載明的資質是否有經營旅游、出境旅游等類目;2.仔細審查合同中的旅行社名稱、落款公章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是否一致。3.登錄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公司的詳細注冊信息,諸如營業范圍、是在營業還是已經注銷等等。
二)仔細讀合同
1.看清合同中標注的食宿標準,看清旅行社玩的文字游戲,如“入住五星級賓館”還是“入住五星質量的賓館”。2.看清哪些是自費項目,是否需要額外支付小費等。3.看清押金退還條件。在一些長線旅游產品中,旅行社常會讓旅游者交納數額不菲的押金,要特別看清押金的退還條件。4.將承諾落實進合同。
三)留維權證據
旅行者要保存必要票據,如醫療單據、事故處理記錄、甚至影像資料。發生糾紛可先和旅行社協商,或撥打各省市旅游局的投訴電話或者撥打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亦可到法院起訴。
□法官提示
(記者裴曉蘭 制圖何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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