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8月,發包方濟寧某房地產公司與承包方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公司承建濟寧某項目的室內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濟寧某房地產公司未按約定支付進度款,已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導致某公司無法繼續施工,該工程處于停工狀態。后某公司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濟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64189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對該工程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對此,被告濟寧某房地產公司辯稱,原告某公司訴求工程款數額與實際不符,其沒有按約定期限完成工作量,且工程有質量問題,故不應當支持原告對該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案件分析
一是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條件?某公司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時間及付款比例約定,并結合濟寧某房地產公司付款時間詳細舉證,以證實濟寧某房地產公司未能完全履約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是該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如何確定工程量、工程款?確認未完工工程施工內容系本案訴爭焦點,直接關系到工程量與工程款數額的確認。庭審中,建檁律師接受某公司委托作為此案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工程款付款申請表、內裝裝修工程項目產值明細表、工程款支付證書等。該相關證據有開工前的準備金付款申請至最后一期工程量的月度工程量報表及付款申請書,某公司均按約向監理報送,并經濟寧某房地產公司簽字確認。每月工程量月報及付款申請系按工程形象進度估算上報,整體累加并不必然工程實際結算結果,但濟寧某房地產公司對該工程已完部分與未完部分簽字確認,且濟寧某房地產公司均根據某公司工程量月度報表和支付款申請按比例支付工程進度款,足以證明認可某公司的月度施工工程量。最終,法院采納了該代理意見,直接依據每月確認的工程量相應的工程款的總和確認了該工程結算價款。
三是某公司施工的質量是否合格,是否應承擔返修及保修義務?本案系中途停建工程,并未經竣工驗收手續,因此對于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由某公司施工造成或應當由某公司承擔返修及保修義務,系本案應當查明的另一重點。該工程經某公司交付濟寧某房地產公司后,濟寧某房地產公司應對擅自使用后的質量問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庭審中,建檁律師提交了某公司施工涉及的單項工程鑰匙收條一宗,證明2014年12月15日前某公司已就該工程內裝工程施工完畢,并向濟寧某房地產公司移交占有房屋,濟寧某房地產公司已對該相關樓座實際占有并實際使用,即濟寧某房地產公司以其行為認可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擔質量瑕疵及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為此,法院未支持被告濟寧某房地產公司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抗辯意見。
四是某公司對該工程價款是否有優先受償權?結合某公司提交的關于2014年12月向濟寧某房地產公司交付房屋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4號復函》均對優先受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雖未履行竣工驗收手續,但某公司已向濟寧某房地產公司交付工程,濟寧某房地產公司擅自使用,應當以移交占有日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而某公司交付濟寧某房地產公司工程的時間至某公司起訴時間尚不足六個月,在優先受償權主張時效范圍內。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某公司的該項主張。
建檁律師觀點
本案是一起因發包人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施工、繼而停工而引發的工程欠款糾紛,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較為典型的中途停工索款案件。從本案的判決結果看,法院對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僅對某公司施工的裝修部分工程的價款予以認定并支持,在理論上契合了某公司對該工程增值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觀點,但到了強制執行階段不具有可操作性,若對該工程評估拍賣時,需對裝修工程從該工程的主體、安裝等分部工程中分割出來單獨評估拍賣變現,因建筑物系整體物權,將裝修分部工程拆卸下來就變成了垃圾,不再有任何價值,顯然不能單獨拍賣裝修分部工程;若對該工程整體拍賣,因某公司對其他分部工程不具有優先受償權,該種模式很有可能會侵害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利益,而且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會有法律障礙,實踐中較難實現某公司工程款的優先權利益。因此,對于優先受償權問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較為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規范尤為必要。
另外,法院將某公司舉證的月度工程報量和相應工程價款累加額作為工程結算量的認定,雖然支持了建檁律師的代理主張,但該種認定有悖施工實踐,在施工中承包方一般會根據施工進度粗略估算,按月向甲方報送較大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因不是要求甲方全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甲方對于工程進度割算值的審查并不嚴格。月度工程進度款的總和與實際的工程結算值相差較大,該月度累加結算值對承包方較為有利。在此,也提醒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應當履行嚴格的結算程序,切勿圖省事盲目累加進度款算作工程結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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